為促進銀信類業務健康發展,防范金融風險,近日,中國銀監會發布《關于規范銀信類業務的通知》,對銀信類業務進行規范。
《通知》共10條,分別從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雙方規范銀信類業務,并提出了加強銀信類業務監管的要求。
首先,明確了銀信類業務及銀信通道業務的定義。即銀信類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作為委托人,將表內外資金或資產(收益權)委托給信托公司,投資或設立資金信托或財產權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其次,《通知》要求在銀信類業務中,銀行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將穿透原則落實在監管要求中,并在銀信通道業務中還原業務實質。銀信通道業務,是指在銀信類業務中,商業銀行作為委托人設立資金信托或財產權信托,信托公司僅作為通道,信托資金或信托資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均由委托人決定,風險管理責任和因管理不當導致的風險損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擔的行為。
《通知》還首次明確將銀行表內外資金和收益權同時納入銀信類業務的定義,并在此基礎上,將銀信通道業務明確為信托資金或信托資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均由委托人決定,風險管理責任和因管理不當導致的風險損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擔的行為。
此外,《通知》指出,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開展銀信類業務,應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將信托資金違規投向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股票市場、產能過剩等限制或禁止領域。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銀信類業務增長較快,其中銀信通道業務占比較高,存在一定風險隱患。對此,銀監會高度重視,制定《通知》,對銀信類業務,特別是銀信通道業務予以規范。
與原有相關規制相比,《通知》主要有三方面的新要求:一是商業銀行在銀信類業務中的新要求,主要包括對信托公司實施名單制管理、綜合考慮信托公司的風險管理水平和專業投資能力、審慎選擇交易對手等。二是信托公司在銀信類業務中的新要求,主要包括不得接受委托方銀行直接或間接提供的擔保、不得與委托方銀行簽訂抽屜協議、不得為委托方銀行規避監管要求或第三方機構違法違規提供通道服務、不得將信托資金違規投向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股市、產能過剩等限制或禁止領域等。三是提高銀信類業務的監管要求,《通知》提出,銀監會將進一步研究明確提高信托公司通道業務監管要求的措施辦法。(王日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