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管理
日前,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山西監管辦聯合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進一步規范我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管理。
《細則》指出,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在用戶側開發、在配電網接入、原則上在配電網系統就近平衡調節的光伏發電設施。鼓勵符合法律規定的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合同能源服務公司、自然人作為投資主體,依法依規開發建設和經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細則》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分為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和大型工商業四種類型。分布式光伏發電上網模式包括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三種。
《細則》強調,各級電網企業應按照有關政策要求,開展分布式光伏接入電網承載力評估,多措并舉提升分布式電源接入電網承載力,分區分層確定電網承載力等級,逐站、逐線、逐臺區測算可接入容量,形成精確至臺區的電網承載力評估結果。分布式光伏投資主體應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自覺服從分布式光伏開發整體布局,優先在有可開放容量的區域內有序開發建設,自覺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并主動接受政府能源主管部門、項目建設所在場址所屬行業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監督指導。
《細則》要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屬地備案管理,由行政審批部門進行備案。備案機關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備案機關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并公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服務指南,列明項目備案所需信息內容、辦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為投資主體等提供指導和服務。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場所必須合法合規,手續齊全,產權清晰。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做好選址等各項前期工作,并及時向電網企業提交并網申請,取得電網企業并網答復意見后方可開工建設。私自提前開工建設的,一經發現,電網不予并網。
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開展改造升級工作,應用先進、高效、安全的技術和設備。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拆除、設備回收與再利用,應當符合國家資源回收利用和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環境污染破壞與安全事故事件,鼓勵分布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為設備回收與再利用創造便利條件。(記者張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