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0月11日對外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對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范圍作出調整完善。規定共4條,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規定將“網絡數據權屬、侵權、合同糾紛”“網絡個人信息保護、隱私權糾紛”“網絡虛擬財產權屬、侵權、合同糾紛”“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納入互聯網法院管轄范圍。規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市轄區內應由基層法院審理的上述案件將分別由三家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當事人應當向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表示,由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相關新類型案件,有助于完善數據類糾紛裁判規則,依法規制各類流量劫持、數據爬取、刷單炒信、平臺“二選一”等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促進平臺經濟、數字經濟有序健康發展,為新質生產力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同時,規定將部分案件調整出互聯網法院管轄范圍,刪除了由互聯網法院管轄的“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等。規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市轄區內上述案件將按照地域管轄和指定管轄等標準,由相關基層法院受理。(記者 馮家順)